我是个北京市的下岗工人,于1996年响应北京市政府当时的报刊和电视宣传:号召下岗人员到农村搞事业、搞承包、自闯就业机会,我就到北京郊区马各庄村买了农民房作工作和住宅用,也得到了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认可,在我的买房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和村长签字,并收取了1500元管
我是个市的下岗工人,于1996年响应北京市政府当时的报刊和电视宣传:号召下岗人员到农村搞事业、搞承包、自闯就业机会,我就到北京郊区马各庄村买了农民房作工作和住宅用,也得到了当地村民委员会的认可,在我的买房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和村长签字,并收取了1500元‘管理费’。 当时北京市政府的宣传从来也没说:城市人不能买农民房,只是近几年才出现一些报导,法律不支持城里人买农民房,在互联网上也可以看到一些律师之类的人物对有关城市人买农民房一事作一些评论,这些评论不分具体情况的不同,有意误导,一刀切"城购农"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一些: [二] 村民委员会对村里的宅基地有权使用,和管理权,但无出卖权,这种使用权和管理权是应当包括出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但并不改变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的法人地位。就是要区别城里人购农民房时有没有得到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认可,并且这种借用宅基地仅仅是同意使用,并没有出卖宅基地。因为如果不这样认定,而是笼统地说宅基地不能让城里人使用,这就出现了对使用宅基地的两种不同解释,一种是:城里人租用农民房子也是使用宅基地,这是被允许的;而同样是城里人购买农民房,且得到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被认定是非法和不允许的,那么同样是借用使用宅基地就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和裁决。 [三] 自说自话的想当然的逻辑,如:无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是不能使用宅基地的,你使用了这个房子、你就使用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发生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况:无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在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同意的情况下借用宅基地,你使用了这个房子,你仅仅是使用、你并没有使用权的归属身份,人家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收回宅基地,比如你借用了人家的书,仅仅是使用了书,人家可以要回这本书的,你并不是具有这书的拥有权。这是个简单逻辑错误。 [四] 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一规定并不是指本来就是非农业建设的宅基地。该法并无关于农民不得出租出卖其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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