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兴区法院对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1999年3月6日,农民范某与市民常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范某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的4间北房卖给常某,房价款为1.5万元。协议
近日,大兴区法院对一起城市居民购买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1999年3月6日,农民范某与市民常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范某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的4间北房卖给常某,房价款为1.5万元。协议签订后,常某把交给范某,范某也了房屋。同时,常某与此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房有偿使用50年的合同,并交付了第一个10年的有偿使用费1500元。2003年,作为卖家的范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常某向其返还房屋。 根据有关规定,村民出卖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村民。据此,法院判决范某与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常某将涉案房屋交还给范某,范某返还常某购房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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