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接到不少咨询电话,反映很多买房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开发商都要求买房人先签一份认购书,并交付一部分定金。而买房人往往认为反正认购书不是合同,所以经常是草草签订,结果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陷入被动。下面笔者就认购书的法律作用与地位进行解释,并提醒
(二)房产商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 一般合同都会约定,交付的商品房应当在什么时候进行验收。如果在约定的验收日该商品房还没有进行验收,或只进行局部的验收,那么购房者就应该考虑该商品房是否会,并尽快作出决定——是否要求房地产商退回预付款。 (三)房产商应当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作用之日 房屋没有按期交付时,购房者都会有一定的警觉。此时,购房者应当弄清楚延期交付的原因,是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切勿相信房地产商的一面之词。 (四)办理“房权证”之日 房产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没有给买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则可能是房产商在开发过程中有一定的违规行为,一般房屋管理部门不会无故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只要符合发证的条件,发证的时间不会太长。如违规进行了抵押,在抵押解除之前,房屋管理部门是不会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除以上应注意房产商的情况外,买房人还应尽避免自身的违约行为。如在支付预售款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上合同的约定的各个付款阶段,结合自己的履行能力,做到能及时支付购,以确保自己不违约。 鉴于以上原因,买房人在购房时应当争取不签认购书,或不交定金——立约定金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立约人不支付定金则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尤其在期房交易中不要轻易签订认购书,因为其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太多。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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