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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时间:2012-03-07 14:37来源: 作者: 点击: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为鼓励利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暂不房产税;

  (5)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产税;

  (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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