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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样式五)(11)

时间:2012-03-07 17:08来源: 作者: 点击: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3部分 户型空间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5部分 建筑设备 第6部分 电气部分 第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8部分 装修标准 第9部分 室内环境 第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2部分 房屋质量 第3部分 户型空间 第4部分 房屋面积 第5部分 建筑设备 第6部分 电气部分 第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8部分 装修标准 第9部分 室内环境 第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12部分 价格付款 第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14部分 初步


  
  第191条 民间仲裁:考虑到正式诉讼及仲裁可能会产生较大的费用,而某些问题可能无须复杂的法律知识仅凭常识即可做出判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产生争议时可以先就某些问题自愿选择民间人士进行仲裁,选择的方式为双方共同于某时某地随机邀请三位人士,在双方陈述各自观点后由此三人迅速做出书面裁决;双方应当尊重此裁决的效力,并且自愿予以履行;考虑到此裁决可能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但可作为有效证据在未来的诉讼或仲裁中加以使用。
  
  第192条 适用法律:如果中央政府或者北京地方政府具有立法资格的机构颁布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买受人有权进行选择,如果出卖人需要适用或者必须适用的,应当将法律文本提供给买受人,并将复印件交付买受人。本合同在适用标准时,使用最优、最高或者最严等含义,均是指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如双方发生争议,则由买受人确定适用标准。
  
  第193条 法律冲突: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各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之间有冲突之处,买受人有权选择适用条款;如果新法律规章中规定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失效,而买受人认为应当选择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时,则应当适用于过去的法律或者法规,除非买受人认为这种适用对自己不利。
  
  第194条 合同解释:本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同等效力,如条款之间有不同含义,则由买受人决定适用何种条款;如本合同条款中存有缺、错字,则由买受人进行更正解释。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为中央政府颁布使用的现行简化汉字;其他语言的文本仅作为参考,如需变更语言,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
  
  第195条 合同数量:考虑到本合同在未来数十年内将作为买受人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证明,因此合同数量将不同于一般情况,共计1式9份,双方各执3份,买受人贷款银行1份(如有多家贷款银行则每个银行1份),保险公司1份,权属登记机构1份;
  
  第196条 合同生效:买受人与出卖人或出卖人的代理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考虑到合同将首先由买受人签字,而后由出卖人最后盖章,此前全部合同均由出卖人保存,因此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签字的复印件,待全部合同原件签字或盖章后,出卖人应当承诺负有将合同原件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最终提供的合同原件与签字复印件不一致,则全部合同无效(除非得到买受人的重新认可)。
  
   第26部分 合同附件
  第197条 双方资料:出卖人资料包括:出卖人营业执照、出卖人资质证、出卖人代理人身份证;买受人资料包括: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98条 许可文件复印件:市政府立项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开工证。入住时交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第199条 技术文件复印件:商品房平面图、电气平面图、供水平面图、供暖平面图、其他线路平面图、装修平面图、细部施工图。
  
  第200条 上述及其他文件,如果需要确定买受人是否收到,则以买受人提供的收据为依据;对于买受人提交的文件,如果在买受人发出通知后10天内,出卖人没有向买受人发出没有收到文件的声明,则视为出卖人已经收到。
  
   第27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201条 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202条 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北京城市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95-4-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203条 质量面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质量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1-2000)、建设部《房产图图式》(gb17986 2-2000)、《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北京房地产测绘细则》。
  
  第204条 相关技术规范: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7)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j133);
  (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9)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15);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
  (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2)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bg50176);
  (1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15)建设部等机构颁发的其他建筑装修类规范及验收标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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