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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

时间:2012-03-07 17:12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9.变更价款确定
  29.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9.2 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变更价款。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在原有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内时,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减少,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此数量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0.01%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调整后综合单价低于原有综合单价时,可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
  29.3 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 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0.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30.3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0.4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
  30.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0.6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7 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0.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1.竣工结算
  3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第31.3条的有关时限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3 工程结算的审核时限指自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始至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本工程的结算时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工程结算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4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发包人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保证工程结算按上述规定时限完成;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否则,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31.5 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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