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4)
时间:2012-03-08 09:37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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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业主大会):_________ 组织名称: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甲方(业主大会):_________ 组织名称: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 企业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大中修方案的财务预算和决算,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 3、制订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4、审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项目和使用预算,负责组织对物业设施、设备和共用部分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的验收; 5、定期听取乙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定期向业主公布报告; 6、代表本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 7、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监督乙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9、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有权与乙方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0、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规划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3、协助乙方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配合做好相关业主的工作,并协助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关系; 5、负责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协助乙方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8、协调、配合乙方共同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遗留问题;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管理,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管理事项获取不当利益; 6、对欠费业主停止约定服务或进行法律诉讼,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7、根据甲方授权,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8、根据甲方授权,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9、根据甲方授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5、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仅适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经依法议定后组织实施; 6、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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