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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示范文本)(2)

时间:2012-03-08 09:37来源: 作者: 点击: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状况 第三章 公约中各主体情况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八章 物业管理费与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状况 第三章 公约中各主体情况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八章 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9.不得在小区内任何部分存放武器、弹药、烟花、危险及易燃物品、存放触犯或可能触犯任何法规或对其他业主及使用者构成损害、滋扰或危险的物品;
  10.不得妨碍、阻塞或堵塞任何共用部位、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弃置物或物件于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
  11.在获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同意前,不得在其房屋内饲养任何宠物;
  12.无权直接惩罚或处分物业管理企业所属员工;如对员工作出投诉,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由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其认为合适的行动;
  13.如果业主所有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使用,业主应在物业管理企业登记,说明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留下有效通讯地址,以便物业管理企业送达有关通知、函件等;同时应关好门、窗,水、电、天然气总阀门等,以确保安全;
  14.产权人应约定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使用人遵守本公约的约定,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的权利:
  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与其他业主同等的权利;
  2.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企业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依法制定本公约。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义务:
  1.开发企业对其拥有的或尚未售出的物业,承担与其他产权人同等的义务。对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应由开发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
  2.在保修期间,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范围内的维修责任,及时处理有关保修事宜;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处理,而发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负责;
  3.开发企业应保证在其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理该物业的任何部分时(已售出部分除外),其受让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等均应履行开发企业对外已经做出的承诺;
  4.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1)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3)附属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5.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守则》、《住户手册》、《房屋使用手册》、《车位管理规定》等;
  2.对物业实施管理;
  3.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6.委托他人协助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1.听取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2.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4.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5.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1.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共用部位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3.共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4.公共秩序的维护;
  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
  8.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9.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10.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
  11.接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非物业管理企业原因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管理责任:
  1.无法避免的水、电、天然气等燃料或材料短缺,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
  2.涉及产权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双方的纠纷,而造成的损失;
  3.涉及刑事责任、无意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4.涉及业主财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失窃、损坏的;
  5.在小区内使用共用设施设备时,因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亡或财产损坏的;
  6.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八章 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 :
  1.管理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
  2.管理费包括:
  物业管理企业酬金;
  物业管理企业成本和费用(员工薪金、行政费、税费、固定资产折旧等);
  共用区域的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保险费、公用事业费(水、电费等);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月第一日从管理费账户内提取当月的物业管理企业酬金,数额不超过物业管理实际支出的 %.
  4.业主应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付当季度管理费。
  5.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无论物业是否占用、出租或空置,业主均须缴付100%的管理费和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须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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