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示范文本)(3)
时间:2012-03-08 09:37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状况 第三章 公约中各主体情况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八章 物业管理费与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状况 第三章 公约中各主体情况 第四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八章 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4.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房屋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小区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五条 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3.在庭院、平台、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5.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7.私设摊点;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9.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其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征得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补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业主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三十五条 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他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特别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业主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主委员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业主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业主。
第十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与业主委员会: 1.在业主入住率达到 %及以上时,业主代表、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所在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监督下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 区小区办可以指定业主代表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3.制定、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 4.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5.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6.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8.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3.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6.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各项工作; 7.公约、会议记录、签到簿、出席委托书及有关文件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业主或利害关系人如有书面请求阅览,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可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向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本公约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本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四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的 ‰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对于超过18个月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该业主所欠费物业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缴。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特别推荐
- ·
(责任编辑:admin)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