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名称: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_________(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_________(物业名称)_________(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六)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的,业主委员会要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业委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要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其届满2个月前,组建换届选举筹备组;换届选举筹备组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单元代表]/[楼层代表]/[幢代表]中推选的部分非委员业主组成。 换届选举筹备组在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中本届业主委员会要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情况。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要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委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的备案工作,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相关移交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委员会要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与有关单位办理物业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大会做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要在30日内和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批准,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三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分配、使用方案。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经费的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另行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该款项由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由业主大会监督,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质询。 第三十二条 印章管理与使用 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并按规定使用。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清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 (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在当地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同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印章等注销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规则的通过 本规则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七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 2、本示范文本[]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分享到: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 相关文章
- ·
- ·
- ·
- ·
- ·
- ·
- 特别推荐
-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