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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业主公约(2)

时间:2012-03-08 09:02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_________)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按照规定在购买物业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
(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公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单个业主不得以不满意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因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职责造成单个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个人身份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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