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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业主公约(3)

时间:2012-03-08 09:02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三十条 本公约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2/3投票权通过后生效,修改及解释权归业主大会。
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时参考使用。
2、业主、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订的《业主公约》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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