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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类贷款(2)

时间:2012-03-07 15:41来源: 作者: 点击:
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向银行申请发放的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用于开发项目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安装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细
从事房地产开发性质的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向银行申请发放的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用于开发项目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安装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细分种类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包括房地产业流动资金贷款和

(2)贷款项目条件 ①开发项目经过可行性论证; ②开发项目已纳人国家或地方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有关文件完整、真实、有效,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③贷款项目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④贷款行规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提出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报告及董事会借款决议;

(2)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4)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税务部门核准的税务登记证;

(6)贷款卡;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8)申请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扩初设计以及批准文件、《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

(9)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3.配合银行调查 在市商业银行同意受理申请后,银行经办人员需要对借款人、项目、保证人(物)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等,客户应配合银行经办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4.签订合同,并办理有关事宜。如果银行审批后同意贷款,则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第三方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5.贷款发放 客户根据银行经办机构的通知携带有关资料、印鉴到银行会计柜面办理贷款发放和贷转存手续。

6.支取款项

客户支取贷款时,应向银行提供《用款计划》及有关的工程建设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有关文件,经信贷员及其主管审查同意后,方可到会计柜台办理贷款支取。

7.贷款归还

客户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客户应在结息日向银行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对于短期借款,客户根据《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结息方式按月或按季支付到期利息,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末的20日为结息日:对于中长期借款,客户按季支付到期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归还借款本金,对于分次还本的,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一次性还本的,全部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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