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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与困惑(2)

时间:2012-03-07 15:35来源: 作者: 点击: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与困惑 一、建筑商的风险与困惑: 建筑商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者,在房产市场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建筑公司的决策者们,既希望在房地产市场分一杯羹,又怕在接到工程后被工期、质量、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与困惑 一、建筑商的风险与困惑: 建筑商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者,在房产市场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建筑公司的决策者们,既希望在房地产市场分一杯羹,又怕在接到工程后被工期、质量、验收标准、工程结算拖累,甚至血本无归。建筑商在承接建设

  3、关于工程款支付。

  首先,关于预付款问题(排除带资的前提),以前有些文件规定30%,实践中执行较少。一般来说,预付款15%-20%较合理。工程款支付以工程形象进度和质量验收为前提,这是一种常识问题。实践中,工程款支付会有很多矛盾,甲方拒付工程款,这些矛盾在现实中较难解决。

  4、关于工程结算问题

  工程的结算,特别是工程尾款的结算,是长期困扰建筑房产企业的一大问题,表面上看起来,在工程开工前,双方都会签署一份工程预算书。工程预算不外乎以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方面为内容,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工程结算上往往会产生很大的分歧,主要是工程建设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程款未及时支付,或者逾期竣工等等原因造成双方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归根结底是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不规范引起的。(未完待续) ——摘自2000年7月20日《解放日报》第18版

  (一)、非法转包、擅自分包面面观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非法转包、擅自分包的现象屡见不约,尽管没有权威的统计数字,但综观大大小小的建设工程,或多或少都存在非法转包、擅自分包的现象。在很多的情况下,一些大的开发项目承包方都是一些具有一级资质的大型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总承包后,往往会采用种种方式,私下转包或分包,而分包商往往是一些低资质的建筑公司,甚至还有个人。转包或分包的手段多样,一种是挂靠方式,分包方挂靠总包商,在总承包方所谓的项目管理下,承接主体结构工程。第二种方式,分包商摇身一变,成为总包方下属的施工队。这种五花八门的转包、分包方式,最严重的后果,是造成工程质量的严重下降,许多豆腐渣工程就是这样产生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非法转包、分包的现象,我国立法中虽然有处罚规定,但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立法滞后,缺乏实施细则,这给法院判案带来一定困难。 法律上虽然规定,发生转包擅自分包的现象,可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但具体处理上有困难。有些建设工程,到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工程尾款时才发现转包或分包的问题。怎么处理?怎么“责令改正”呢?而且事实上,由于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公司承建了工程,虽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从长远来看,可能会存在一些隐患。比如一些三级(甚至四级)建筑企业,分包了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施工。这种分包方式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二)、工程质量的风险:

  要创建一个优良的工程,需要房产商承包商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作为建设单位来说,要注意以下事项:

  1、依法进行招标发包,或依法进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方可以对承包方的资质、商誉业绩进行综合考察。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方面。

  2、 建设单位可以设定一个合理的标底,使承包方以不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3、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议定的工期要合理,任何方式的赶工及压缩工期,必然会造成施工质量的下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建设单位的理性管理,会同质监机构,建立公司及时进行质量监督。

  5、工程款及时拨付,也是工程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经济保障。

  (三)、承诺的代价:

  律师在房地产现场咨询及律师跟踪服务或诉讼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类问题,小业主拿着售楼广告、售楼说明书、来找律师,反映业主的一些配套设施不全,承诺不能兑现,给一些用一辈子血汗钱换来住房的小业主造成精神上与物质上损害。比如某开发小区,在售楼广告中,将小区说成一个绿色环抱的都市里的村庄,但不少业主入住后,发现小区绿色渐渐消失,周围被规划中的市政道路所包围。于是群情激昂,小业主数百人上访,开发商陷入尴尬的境地。诸如此类有关生活设施、绿化、日照通风、区内安保等方面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而法律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几乎是一个“真空”。对于房产商来讲,在商品房营销过程中,不要一味地考虑销售率或入住率,作出一些根本无法兑现的承诺。尽管售楼广告从法律上来看,是一种要约邀请,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售楼说明书,如果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售楼广告有其它相应的证据可以佐证,则开发商必然要付出承诺的代价。

  (四)因相邻关系发生的风险

  开发商在与承包商订立施工合同后,由于承包商施工力量不足或者施工方式不当,往往会引起相邻关系的纠纷。由于承包商在施工中未考虑毗邻建筑物的安全,引起相邻建筑受损,一旦发生纠纷,作为项目建设的开发商往往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一个典型的例子。某建筑公司承建××大厦,基础工程施工时未作护栏维护工程,进行敞开式开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一个月后,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并危机毗邻的某报社印刷厂,致印刷厂墙壁、地面开裂,印刷机基础移位。某报社即以××大厦开发商为被告,起诉法院进行巨额索赔。最后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壹千多万元。在本案中,实际侵权人为某建筑公司,由于建筑商的野蛮施工导致了毗邻建筑受损,但最终由开发商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法院未追加建筑商为本案共同被告,从法理上来看值得商榷。

  (五)、合同条款不规范引发纠纷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选用房地局标准文本。但在填写标准文本时,往往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约定不明确,使日后履行合同产生争议,比如有一份合同约定,房屋暂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超过±1m2,双方议定的房价不变,如误差在±1 m2至±4 m2之间,双方就相应面积作多退少补,如误差超过±4 m2以上的购房者可以退房。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经实测房屋面积比原暂测面积多了九个平方米,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支付多余面积的相应房价,购房者拒绝支付。由于合同未约定实测面积超过±4 m2及购房者不同意退房的相应责任,双方的争端即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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