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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如何办理,本文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的依据以及办理的条件。开发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5、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三)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资质等级 (四)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五)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企业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04号,2005年9月21日实施) 工商注册地在地级以上市市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三、四级和暂定资质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批;其一、二级资质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核验原件后报省建设厅。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2)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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