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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审理(2)

时间:2012-03-07 15:49来源: 作者: 点击:
从建设项目的构成和实施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要求来分析,建设项目转让应具备如下条件: (1)转受让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并非用于再转让或商品房交易的可不受经营范围限制); (2)转让方
从建设项目的构成和实施民事行为效力的基本要求来分析,建设项目转让应具备如下条件: (1)转受让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受让方受让项目后并非用于再转让或商品房交易的可不受经营范围限制); (2)转让方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权批文、红线

  民事审判活动具有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发展和完善起着积极的、重要的促进作用、调整作用和服务作用的功能。从实际出发依法公正、合理的审理好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为主管机关建立与房地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完善的管理制度奠定基础,是目前房地产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本文仅是在对海南房地产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发表的探讨意见。以求起到抛砖引玉,开拓办案思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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