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项目投资项目的法律问题及法律服务(2)
时间:2012-03-07 15:57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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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如何吸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BOT项目融资模式自引进我国以来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BOT项目中涉及的法律及律师在其中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值得大家探讨。 关 键 词:BOT BOT项
内容摘要:如何吸引资金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BOT项目融资模式自引进我国以来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BOT项目中涉及的法律及律师在其中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值得大家探讨。 关 键 词:BOT BOT项目中的法律问题 BOT项目中的法律服务 一、BOT项目融资
(二) BOT的法律保证问题 由于BOT项目涉及所在国的公众利益,而且是大规模的系统工程,因此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这种支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的法律保证: 第一,国家主权豁免问题。在BOT项目运作中,如果东道国政府违约,又不放弃主权豁免,会由于不能对其起诉而导致项目承办公司诸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能享有。对这一问题的国际惯例是要求签约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项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成为BOT运作中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法律主体。事实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双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对项目进行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这对投资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许协议中订立相关的补偿条款,以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同时也要求因投资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政府损失由投资者对政府进行补偿。 第二,给予BOT项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优惠。以BOT方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不能带走或实施法律强制保障措施,相对于有投入有产出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把对BOT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确定下来,以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但不能单纯依靠诸如税收优惠这样的手段来引导BOT的发展,因为这种以牺牲国家利益来吸收外资的行为不是长久之计,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环境,包括有关BOT法律的制定及实施。 此外,BOT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东道国政府完善的风险分担结构。政府承担的是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项目公司则承担相关经济风险,如价格波动、供求变化、市场竞争压力等,这是由BOT项目中风险由最有能力规避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来决定的。所以项目公司对东道国法制环境、风险分担机制的健全和完备状况是很重视的。 (三)BOT项目公司的经营权与政府的所有权问题 首先,可以从BOT的具体内涵解析。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定义,具体的BOT投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为建设—拥有—经营—转让;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为建设 —拥有—经营。现在国际上的BOT投资方式是指第一种,它与后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项目公司只拥有基础设施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其次,从权利转移看。政府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专营权),转移基础设施的经营权,项目公司则在一定期限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所有权自始至终由政府掌握。 此外,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外商投资基础设施有限制性规定,而国家政策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业的经营权放开更持谨慎态度。事实上,BOT投资项目与单纯的基础设施项目有所不同。在BOT投资中,外商只拥有一定期限的项目使用权和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即将之转移给政府。因此,政府可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具体项目,允许外商独资经营或者控股经营。经营权是关系项目成败的关键。政府作为BOT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对外商经营BOT项目进行有效监督,用立法形式允许外商采用委托经营、联合经营、独资经营等方式行使经营权,但不允许转让和出售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要求外商接受定期调查,公开财务状况,维持项目扩大收入,为政府提供技术资料、培训管理人员。政府可通过以下途径控制项目经营权:(1)确定指标——设立相关资产经营状况指标;(2)限定数量——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3)法律途径——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数量限定的诉之于法律。 (四)BOT投资方式引起的有关争议是适用国内法、国际法,还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则问题 关于BOT投资方式引起的争议,发达国家主张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适用国际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为合同行为以及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健全,若适用东道国法律,会导致不公平、不公正。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由于BOT投资方式涉及的项目均为东道国的基础设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并且是在特许协议下进行经营的,因此应适用东道国的法律。 BOT投资方式中涉及两类重要合同,即辅助性合同和BOT特许协议(已如前述)。所以对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因辅助性合同引起的争议可以依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来适用法律;至于BOT特许协议,如前所述,BOT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契约,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标的,则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适用东道国法律,虽然如此,这一实践与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仍然有着密切联系。 三、律师介入BOT项目融资的工作流程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BOT项目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给当事人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供当事人决策和谈判时参考。可委托律师在BOT项目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投资方委托律师出具意见书 涉及BOT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经营期限,特许权范围,法律冲突,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投资方需理解的法律问题。 1.2 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委托律师出具意见书 涉及项目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借款和还款的运作,司法环境,项目公司所在国是否承认所选择的法律,是否承认与执行境外仲裁机构或外国法院的裁判等。 1.3 债权人委托律师出具意见书 按照借款协议和所选择的准据法,借款的权利义务是否有效。 2.参与并审查国际招标投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者招标的法律文件,包括预审文件和正式招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BOT项目标书;意向书。 3.参与起草,修改,评估BOT投资合同 BOT项目的参与各方都希望尽可能分散风险、减少和消除风险,安全获得理想回报。这可以通过律师参与或主持设计严密完整的法律文件结构BOT投资主合同来实现。 4.参与各项协议、合同的谈判,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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