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书结构方面的错误 ●报告书漏项(如:缺少估价时点、法人代表签字、估价原则、评估依据、报告有效期、缺附件等)、 ●报告书用语不规范:如将估价时点写成估价时间,“坐落”写成“座落”等。或者用抒情语言。 ●估价时点设定不正确。如:拆迁评估应当设定在拆迁
●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扣除。 ●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要扣除拖欠工程款。 ●再次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要扣除已担保债权。 ●投资价值评估,则很多地方与普通市场价值评估不一样(见《理论方法》第70页)。 ●拆迁评估对估价对象用途与面积的认定要符合有关拆迁评估规定(《理论方法》第97页)。 ●未说明估价结果确定的理由(各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差别不大时可用简单算术平均。否则,用加权平均,且权数不宜大于0.7小于0.3。特殊处理要说明原因)。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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