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日本都市计划法(以下简称「都计」)其目的系为了使都市能健全与有秩序发展而制定的。道路、都市高速铁路、公园等都市设施(都计第四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项各款)的建设,在都市计划决定后,作为符合此一都市计划之事业,实施者拟定事业计划,并经有核准权者
的确,本案的地院判决如同大多数的都市计划判决一样,认为行政在都市计划决定上有广泛的裁量权。而且法院的统制方法上,仅审查是否「依据社会通念,有显然错误的情形」,亦即以所谓「社会通念审查」,来对于行政裁量进行宽松的审查统制。但是,历来的「社会观念」系仅以行政判断完全欠缺事实基础,或对于事实的评价显然欠缺明白之合理性,才作审查。相对于此,本案的地院判决虽表明,在大范围上以所谓「社会观念审查」作为统制方法,但是也指出「在行政机关为计划决定时,确定所考虑的事实以及以其为前提的判断过程后」,也是应注目之处。关于事实中作为「所考虑的事实」而确定的考虑要素(其当然为复数),同时,对于事实的评价则应确定以其所考虑的诸要素为前提的判断过程,以此所获得的评价,来积极判断审查。 本地院判决关于考虑要素则有以下判断,「在检讨计划对象区域要把民有地划入呢还是把邻接之公有地划入呢之时,???鉴于公用负担法的理念,应考虑尽可能以不利用民有地来达成计划目的,如果要利用民有地的话,虽说其邻接之公有地要提供其它行政目的之使用,但是要考虑公有地是否为达成行政目的而有不可替代等,此处应解为在达成该当行政目的的必要性上,公园设置的必要性有其优先性。因此,在判断该当计划区域的范围时,当然应该考虑这一土地是民有地的这个要素,???却未考虑???因此昭和32年的决定,不得不说是在裁量权行使上有显然的错误」。再者,民有地的考虑要素上,以此为前提的本件民有地划入计划区域内之必要性的评价上,则认为「在西边提供官舍用地在达成行政目的的必要性上,???并没有妨碍把它划入公园的计划对象区域,难以认定其有优先关系,???仅判断建筑物数目以及绿地状况下,无论如何难以认为本案的民有地有必要把它划入计划区域」。结果,认为「在其考虑要素与判断内容上,应说是有显然之错误。」 本案地院判决所采取的裁量统制方法,关于都市计划以行政的广泛裁量为前提的宽松统制,维持了一直以来的「社会观念审查」的形式,但是从其实际内容来看的话,与以前为了举办东京奥林匹克扩充国道所发生的关于决定诉讼的「日光太郎杉案」中,东京高院判决(1973年7月13日)使用了比较严格的司法统制之「判断过程统制」。亦即,依据这个有名的东京高院的判决,「不当地轻视了本来应重视的诸要素与诸价值,其结果应考虑的未为考虑,而本来不容许考虑的事项却容许为考虑,或者不应为过大评价的事项却为过重评价,这些会有左右其判断的情形,???右项判断,直截了当的说,其在裁量判断的方法及其过程上,是违法的」。 但是此一「判断过程统制」的方法,此处所检讨的都市计划等公共事业计划的领域中,在东京高院判决之后,几乎未被使用。但是,本案地院判决为首的一连串东京地院判决,不仅本案的公园事业,在关于高速公路或都市高速铁路等都市计划事业核准的诉讼案件中,其取代「社会观念审查」的都市计划裁量统制方法,被频繁地使用,其作为广为应用而有效的积极裁量统制方法,再一次认识了其有效性。 (3)值得注目的2006年9月4日的最高法院判决(以下「本案最高法院判决」) 2003年9月11日东京高院判决,废弃了使用「判断过程统制」方法而认为都市计划事业核准为违法的地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但是上诉审的最高法院作了以下判断,认为原审判决中认定都市计划决定没有裁量权的逾越与滥用是违反法令,因此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 亦即本判决认为,「都市设施区域应就其合理性,在该当都市设施的适切规模的必要位置为配置,此一情形中如能取代民有地而利用公有地的话,???此亦应解为判断合理性的一个考虑要素。仅以原审所确定事实来看的话,可以肯定南门的位置有必要依现状来建设,建设大臣以此为前提不把国有地划入而将民有地划入本案公园区域内,不得不说是其有欠缺合理性。???建设大臣的判断可以说有欠缺合理性之情形时,要更进一步,酌量本案民有地以及国有地等的利用现状以及将来可能情形等,来判断不划入国有地却划入民有地为本案公园区域的建设大臣的判断是否有欠缺合理性,在能认定不划入国有地却划入民有地的建设大臣判断欠缺合理性时,此一建设大臣的判断在没有特别的情形下,依据社会通念应认为其欠缺妥当性,本都市计划决定为超越其裁量权范围或者有滥用而为违法」。 请求撤销都市计划事业核准的案件,在审查都市计划决定的适法性时,最高法院认为应与本案地院判决一样,把「已考虑过的事实」作为确定考虑要素,亦即在本案中,关于取代民有地而利用公有地的可能性,以及,以此一考虑要素为前提的判断过程所确定的事项而得获得的评价,在本案中的不划入国有地而将民有地划入本案公园区域的建设大臣判断,是否欠缺合理性的评价,所以要求原审法院应积极地进入为严格地审查。 结 论 高速公路、都市高速铁路或公园这样地的都市设施的适切规模与配置的事项,以前法院认为应让有决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有广泛地裁量权的根据,系因要考虑各式各样的利益,综合这些来做政策与专门技术的决定。但是最近,如同此次所介绍的「林业试验森林案」,包含最高法院的所有日本法院认为,在这种都市计划相关连案件,不仅停止了以没有处分性或原告适隔为根据而驳回原告之诉的程序运用,在实体上也不用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判决违法过的「社会观念审查」的宽松审查方法,其活用比较严格,审查密度比较高的「判断过程统制」裁量统制方法,而作出某种程度的违法性判断。行政机关有把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作为考虑要素考虑吗?以这些考虑要素为前提的判断过程内容有合理性吗?等为法院开始为更进一步的审查对象。 将来如果这样的审查倾向可以定着的话,政策上评价各种公益等利益裁量的都市计划,其原则上并非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而是课与行政机关对于自己考虑了什么,没有考虑什么有说明的责任,以这些考虑为前提的判断过程中,也要求其必须提示具体的合理根据,此将会成为判决通例吧!如此一来,当然在进入诉讼之前,都市计划的拟定与决定以及都市计划事业核准时的一连串行政程序也不得不说会受到影响吧。而且,为了尽到充分的说明责任,对应诉讼的要求,有助于确定各种利益的信息公开或者住民参加制度,将会被促进吧! 最后关于此,前述的都市计划事业所适用的土地收用法在2001年做了修正,增设了几个值得注目标程序。以下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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