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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计划事业土地征收方法司法审查(3)

时间:2012-03-08 15:42来源: 作者: 点击:
序 言 日本都市计划法(以下简称「都计」)其目的系为了使都市能健全与有秩序发展而制定的。道路、都市高速铁路、公园等都市设施(都计第四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项各款)的建设,在都市计划决定后,作为符合此一都
序 言 日本都市计划法(以下简称「都计」)其目的系为了使都市能健全与有秩序发展而制定的。道路、都市高速铁路、公园等都市设施(都计第四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项各款)的建设,在都市计划决定后,作为符合此一都市计划之事业,实施者拟定事业计划,并经有核准权者

  首先,起业者(有必要征收或使用土地、建筑物等公共事业者)在进入事业核准程序前,关于该当事业的核准应向有利害关系之人做说明(收用第十五条之十四)。在事业核准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有请求的话,事业核准机关(国土交通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应召开公听会来听取一般的意见(收用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再者,事业核准机关在为核准之前,必须要听取独立第三者机关的意见,并应尊重其意见。此一机关在国土交通大臣为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在都道府县知事则为设置在都道府县的审议会(收用第二十五条之二第一项及第二项)。进一步,事业核准机关在为事业核准时,必须公告「事业核准之理由」(收用第二十条第一项)。

  课予程序义务的这些新设规定,系因为到目前为止,事业核准机关的单独判断偏重于有经济价值的事业而为事业的「公益性」判断,事业核准机关不仅可以说是要对于周边居民的利益、环境利益、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等多样的各种价值为综合考虑,也可以说是判断过程的透明化以及课予说明责任。再者,从法院统制的观点来看的话,基于此一程序,所作的事业核准机关的「公益性」判断,具有透视可能性,因此依据「判断过程的统制」的方法所为的裁量统制,一定会比目前为止的更容易。

  但是这些应注目的程序规定,仅限定于土地收用法的修正范围内所为的新制度导入。因此此次所检讨,规范都市计划事业的都市计划法,虽说有适用土地收用法上的事业核准的制度构造,但是很遗憾的,其并未像此一新程序规定而刷新自己程序规定。因此,土地收用法所导入的新程序,在将来应超越土地收用范畴,包含比较大范围的多样的都市计划事业的各种公共事业程序也应导入之。

  今后公共事业的全部程序的整备、事业核准机关的运用以及法院的审查应是值得我们期待的。感谢大家的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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