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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问题的研究(8)

时间:2012-03-08 15:42来源: 作者: 点击:
王德山 姜晓林 内容提要: 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小产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根源是我国土地双轨制。解决小产权房,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和购房人等各方利益的
王德山 姜晓林 内容提要: 小产权房是我国目前政府和社会公众极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和难点。小产房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所致,但根源是我国土地双轨制。解决小产权房,必须坚持兼顾国家、集体、农民和购房人等各方利益的原则,体现党中央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对现有小产权房,

  如果必须补缴土地出让金、没收售房所得或者罚款,笔者认为,该款项不应上缴国库,而是应当建立专项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和使用,用于当地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做到取之民用之于民,以避免或减少社会矛盾和负担,带来不必要的社会问题。当然对于严重违犯土地法等相关法规,毁坏耕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可依法给与相应处罚。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有所不同,他们不是土地的所有者,擅自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牟取利益,应当给予处罚,如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杜绝再次非法开发建设。但对于没收所得的款项同样不应当上缴国库,而应当归入上述所谈的专项基金。

  处理小产权房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各方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综合全面考虑,兼顾各方利益。处理现有小产权房仅仅是开端,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改变这种局面。短期内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非法用地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避免新的小产权房的出现。但从长远分析,出现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是现行土地制度。因此取消目前所实行的国家先征地后卖地,垄断土地市场的规定,允许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进入市场,实现集体对土地的真正所有,而不是现在的一方面规定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却无处分权的假所有权,这是消灭小产权房的根本所在。可喜的是,现在某些地方已经进行了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进入市场的试点工作,相信不久的将来会全面实现。另外,有效降低房价,特别加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供应量,使更多的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对于解决小产权房具有积极作用。

  注:

  本文为首都经贸大学重点课题:“北京市农民住房转让调查研究”阶段性成果。

  课题代码:02790856721013

  本文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第44-46页

  作 者: 王德山,男,汉族, 1963年12月生,河南西华县人,

  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

  单 位: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

  作 者: 姜晓林,女,1983年8月生,汉族,山东人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研究生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

  邮 编: 100070

  电 话: (010)83952248,83952249(办),13701207656

  电子邮箱:wdsh368@sohu.com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本文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第44-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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