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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产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责任(4)

时间:2012-03-08 15:42来源: 作者: 点击:
摘要:所谓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笔者认为,是指合同已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方当事人基于不履行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使合同生效,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作为一种责任类型,不同于
  摘要:所谓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笔者认为,是指合同已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方当事人基于不履行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使合同生效,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作为一种责任类型,不同于在合同成立后未生效阶段的责任。

  笔者主张,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属于期前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奠定了我国期前违约责任的基础,这里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并未限定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也未限定在合同生效之后,这就为我们扩张期前违约责任提供了前提条件。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属于期前违约的决定性原因在于理论基础的一致性。合同成立后,其核心问题就在于履行。在契约中,可能有很多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人们设定这些义务只是为了实现一个目标,即履行。无论从什么意义上讲,履行都是债权关系的目的。任何一项交易都是要完成一件事情,如满足某种需要,或获得一项财产等,而契约以及由契约产生的各种义务,就是用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义务是一种工具或方法,它描述并指明了在通向最佳履行的道路上要经历的不同阶段,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背离了这些义务时会出现什么后果。”20正是因为履行对合同实现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合同法律约束力的表现之一即为“在合同履行之前,当事人负有保持履行意愿的法定义务,或是以自己的行为积极表现(提请批准或是登记),或是不得表现出具有相反意思的行为(阻碍条件的成就)。”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正是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结果。而期前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也在于违反了此法定义务,正如葛云松先生所指出的,期前违约责任的法律基础在于“债务人负有不得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且葛先生认为,该义务的性质属于法定的附随义务。以上观点,笔者完全赞同,实际上无论当事人一方拒绝批准、登记,还是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都表明其已经不愿再履行,也违反了在期前保持履行意愿的法定义务,这与期前违约要求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无异。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属于期前违约的原因还在于,期前违约实际上就是违约责任,只不过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样,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就可以适用违约责任的各种救济方式,如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当然这一责任还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如强制批准、登记,拟制条件成就等。

  总之,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扩张期前违约责任,以对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进行规制。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卷(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304页,为了便于分析,作者进行了一定的精简和改动。

  2 对无权处分的合同是否属于效力未定,理论上有争议,故本文不讨论。

  3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4 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5 前引文

  6 前引文

  7 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8 前注3

  9 高富平《合同登记与权利登记》,《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0年8月。

  10 前引文

  1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6页。

  12 该问题源于台湾“民法”第1050条规定:“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向户政机关为离婚之登记。”

  1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页。

  14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15 应当看到,在现代合同法中,早已超越了单纯的当事人意思决定的范畴,出现了默示的契约条款。比如事实上的默示条款,英美法中就有“多事的旁观者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凡在旁人看来一份合同应当包括而没有包括的条款,就是事实上的默示条款。参见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

  16 当然这一结论并非可以随意类推适用的,否则会得出荒谬的结论。比如,按台湾“民法”第982条结婚应为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但双方当事人虽就结婚达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并无请求另一方为公开仪式的权利。再比如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方也无请求对方签字盖章的权利。应当看到,合同的批准与登记作为国家的强制,与上述生效要件相比具有特殊性。

  17 前引12,第75页。

  18 陈丽萍、黄川《论先契约义务》,《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19 江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20 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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