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用地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1)住宅 50年;(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 50年; (3)工业、仓储 30年;(4)商业、金融业用地 20年; (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20年。 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
988年1月3日之前政府无偿划拔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1)住宅 50年;(2)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市政、公共建筑、交通、特殊用地 50年; (3)工业、仓储 30年;(4)商业、金融业用地 20年; (5)种植、畜牧、养殖业用地 20年。 1988年1月3日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 (1)居住用地 70年;(2)工业用地 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温馨提示:欢迎您访问法律快车房地法频道,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丁龙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80-1966 转 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