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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2)

时间:2012-03-07 14:19来源: 作者: 点击:
1. 债权形式主义与区分原则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
1. 债权形式主义与区分原则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包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5.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 登记收费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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