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矛盾和纠纷,如何化解各种矛盾合理分配利益呢? 事实上,征地拆迁是事关群众利益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群众不满的问题。近年来在各地社会管理工作中,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已越来越突出。周永康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
本文探讨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矛盾和纠纷,如何化解各种矛盾合理分配利益呢? 事实上,征地拆迁是事关群众利益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群众不满的问题。近年来在各地社会管理工作中,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已越来越突出。周永康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特别指出,“在征地拆迁中要充分保护群众利益,努力实现征地拆迁一片、安定和谐一片”。 推荐阅读:
法全文 如何预防、化解集中爆发的拆迁矛盾,是制度设计者和执行者必须应对的巨大挑战。《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它虽然只是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已经直接和间接成为可以适用于更广阔空间预防、化解拆迁矛盾之道。 第一,拆迁应当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非公益性拆迁以合意为基础,必须由与权利人之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谈不拢,开发商在法律上就没有权利拆房子。 第二,公益征收应当经协商式民主程序。原理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征收土地、房屋,不一定非得经权利人同意,这是对财产权的必要限制。然而,由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政府认定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权利人有可能不认同。为预防或减少可能的拆迁矛盾,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进行以公开听取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为形式的充分协商。协商式民主不是为了在公共利益判断上完全求得一致意见,但是,若多数人不能认同建设项目的公益性,政府就应该放弃,至少修改原先的计划。 第三,征收补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大多数拆迁纠纷中,补偿是否公平成为争执焦点。为此,新条例要求补偿不得低于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因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而缺乏可作标准的市场价格,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棘手难题之一,但也应该保证农民获得近似的公平对待。其实,公平补偿不能把目光局限于土地或房屋的价值,还应该考虑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的损失、权利人家庭的特殊困难以及搬迁给工作、生活带来的新的不便等因素。这些因素,有的已在新条例之中明确,可以推广适用于集体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但有的却并未得到规定,需要政府在权衡公益与权利人正当要求的基础上裁量决定。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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