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如何解决征地拆迁矛盾和纠纷,如何化解各种矛盾合理分配利益呢? 事实上,征地拆迁是事关群众利益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最容易引发群众不满的问题。近年来在各地社会管理工作中,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已越来越突出。周永康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
第四,公平补偿应当以独立、公正的为保障。无论是新条例规定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还是未来相近的集体补偿标准,在实施过程中都离不开房地产价格评估。要想实现公平补偿,就必须确保评估师、评估机构独立地依照行业内认同的评估办法,公正地为政府、权利人提供评估结论。政府应当避免对评估师、评估机构施加不正当的影响,避免成为拆迁矛盾的又一诱因。 第五,征收补偿应当以平等协议为优先。公平补偿既然需要在满足最低的、一般性的标准之上,考虑权利人较为特殊的个性化情形,就得由政府与权利人之间就补偿问题进行逐个谈判,力争在合意的基础上形成补偿协议。协议既成,绝大多数情形下协议当事人都会履行协议,拆迁的时候就不会或很少有矛盾了。当然,协议不成,为保证公益建设按时进行,政府也可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但是必须依照同样的公平补偿标准。 第六,违法建筑的拆迁应当慎重对待历史成因。违法建筑的拆迁原则上不应予以补偿,不然会导致私搭乱建,更会造成社会不公。可是,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有些违法建筑的形成并非完全因被拆迁人自身过错所致,政府也有可能存在过错。由此,不能简单地因为将要拆除的建筑缺乏法定手续而认定其违法,且不给任何补偿。由于政府不当承诺而形成违法建筑,或政府失职而导致违法建筑长期得不到纠正的,还是应该慎重地按照权利人和政府的过错比例,考虑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七,补偿协议或决定应当公开以保证公平。“平等”与“相同”有关联,却不能完全画等号。以往,有些政府对存在特殊需求的权利人给予额外的补偿,同时为了避免权利人之间相互攀比,采取信息封闭的策略。这种方法的效果并不理想,信息流通及攀比很难遏阻。其实,无论补偿数额多少,将基本的、平等的补偿以及在特殊正当需求基础上的额外补偿悉数公开,既能减少无理由的攀比,也可防止政府过分迁就权利人不正当的诉求。 第八,强制搬迁应当由法院运用合法、必要的手段执行。政府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做出者。当权利人拒不履行政府决定,为了实现哪怕是“看得见的正义”,也应该让独立于政府、权利人的第三方即法院来决定是否强制搬迁。建设单位绝对不能参与搬迁。对政府决定明显违法的,法院不应裁定强制搬迁;对合法的,法院自然应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只是,为了减少激烈的对抗,执行者应首先采用告知、劝诫等柔性方式,在这些方式无效的情况下,再实施强制措施。然而,无论怎样,不得用停水、停热、停气、停电等措施。在出现威胁权利人生命安全的对抗时,应当立即停止拆迁,可先运用法律赋予的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以保证生命安全,再行强拆。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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