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已于9月6日施行。据悉,今后,广州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将向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看齐。此外,《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征
亮点3可获30%弃租补偿 为引导承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关系,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存在租赁关系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如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广州历史上形成的对于弃租补偿的习惯做法是产权人获得70%,承租人获得30%,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如果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亮点4征收奖励随时间递减 《实施意见》规定实行搬迁时限分阶段递减奖励制度,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 例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2012年1月1日,1月1日至3月31日设定为第一搬迁阶段,那么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内按时搬迁的就可以获得全额奖励,4月1日至6月30日为第二搬迁阶段,搬迁奖励费相应递减10%,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的,就给予90%的搬迁奖励费,以下可以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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