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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和平区道房屋拆迁安置方案(2)

时间:2012-03-06 11:41来源: 作者: 点击:
楼房按居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贴。 (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1、企业产房屋被拆迁人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10% 2、企业产平房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90%+安
楼房按居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贴。 (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1、企业产房屋被拆迁人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10% 2、企业产平房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90%+安置补贴金额(居室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 3、企业产老

  3、按拆迁协议每户支付搬家补助费300元。

  4、装有家庭电话的,按电话局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迁移手续,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

  5、装有电力“一户一表”的,按电力局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迁移手续,给予一次性补助110元。

  6、装有管道煤气的,凭使用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7、装有有线电视的,自行办理迁移手续,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

  九、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不得私自拆除原房屋的结构、设备以及自来水、煤气等管道设施,违者作价赔偿。

  十、其他规定:

  (一)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申请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或60日内向和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或复议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和平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也可以由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凡被强制拆迁的,除扣发搬家补助费外,其所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租赁费超过临时周转补助费3000元的从核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城市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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