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按居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贴。 (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1、企业产房屋被拆迁人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10% 2、企业产平房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90%+安置补贴金额(居室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 3、企业产老
楼房按居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贴。 (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计算标准: 1、企业产房屋被拆迁人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10% 2、企业产平房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90%+安置补贴金额(居室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 3、企业产老式楼房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评估单价×房屋建筑面积(计租面积×k值)×90%+安置补贴金额(居室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 (四)对符合廉租住房配租、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政策的、拆迁居民可申请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其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4〕64号、津政发〔2004〕110号文件规定执行。 1、廉租住房配租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7.5)平方米。 2、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 非农业户籍且年收入低于1.5万元的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相当于使用面积7.5平方米);(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或领取特困救助的家庭;(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含)以下,且他处无住房。 3、: 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2005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上年收入线标准定为4.2万元;拆迁户实行货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费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被拆迁居民,凭本片拆迁安置协议书、身份证、购房证明、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见补充规定。 七、关于违章建筑的有关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旧料归己,由拆迁人拆除的,以料抵工。 八、住宅房屋搬迁中的各种补助及奖励办法: 1、为鼓励提前搬迁,在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交出全部房屋的(包括附属房屋及违章建筑),每提前一天每户奖励400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2000元。逾期搬迁,不予奖励。 2、向每户一次性支付临时周转补助费3000元。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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