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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废止(2)

时间:2012-03-06 11:50来源: 作者: 点击:
《城市 房屋拆迁 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已于今年1
《城市 房屋拆迁 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以开发商为主导的拆迁已彻底退出历

  说,拆迁人,作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人,实际上就是建设单位,它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或者雇人强拆,由此造成了很多问题。现在,新拆迁条例已经彻底改变了原条例的利益格局,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政府主管,在这种情况下,以前由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将不复存在。

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尚待明确

在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法律意义上的拆迁一词不复存在了。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张兴奎律师解释说,在征收与补偿工作完成后,对原有的房屋还要进行拆除,但这时候的拆除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法律意义上的对房屋的处分行为,即拆除作为法律行为已不存在了。

但是征收与补偿涉及很多具体工作。孙宪忠说,首先要取得原有土地的使用权,然后要和原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交涉,包括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被征收人意见不一致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和被征收人签订合同等具体事务,由谁来处理,这在新拆迁条例中是不明确的。

  新拆迁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孙宪忠说,房屋征收部门现在看来可能就是住房城建部门,谁做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不清楚。他认为,如果在住房城建部门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来具体实施,情况可能会比较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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