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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废止

时间:2012-03-06 11:50来源: 作者: 点击:
《城市 房屋拆迁 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已于今年1
《城市 房屋拆迁 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以开发商为主导的拆迁已彻底退出历

《城市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月17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纸决定废止,这部施行了近二十年的部门规章从此不再适用。同时,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发布并施行,以为主导的拆迁已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拆迁单位成历史名词

管理规定是由当时的建设部出台的部门规章,自1991年8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近二十年。管理规定短短二十条,对拆迁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依照管理规定,所谓的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条件是:拥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有明确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从这些条件来看,拆迁单位实际上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

管理规定出台的直接依据正如其第二条所表述的:“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制定本规定。”

因此,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在被废止后,理所当然据此制定的管理规定也须废止。

开发商主导拆迁不复存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与真正实施拆迁有关的两类机构,一类为拆迁人,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它是指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开发商,它可以具体实施拆迁;另一机构就是由拆迁人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拆迁单位。

“在这里的拆迁单位,就是在很多实践中演变成强拆强推居民房子,臭名昭著的拆迁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实践中很多野蛮拆迁的人,一类是由开发商找的社会上的人,为从中得到好处,会为开发商卖命,实施强拆;另一类人,可能就是由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单位为了自己从中取得收益,也会为开发商利益去实施强拆。因为拆迁单位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拆迁人利益,拆迁人不请,不委托,这些拆迁单位就无事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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