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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法中的变迁、变法与社会参与(2)

时间:2012-03-06 11:50来源: 作者: 点击:
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建议书指出《条例》存在三个方面的违法: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
2009年12月7日,北大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建议书指出《条例》存在三个方面的违法:一、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应当在拆迁之前完成,而《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



  因此,如果公众借由某一个体性事件,表达了某种普遍性的制度期待,这或许表明我们的公共政策出现了偏差,甚至失误。在此情形下,需要通过开放的公共讨论,重新理顺专家、公众、政府的角色与关系,培育公共理性,增进公共福祉,凝聚社会共识,在此基础上推动制度的有序转型。个体事件——社会关注——精英推动——政府回应——公众参与——制度转型,似可成为变迁时代我国制度变革的一种新的范式。这种变法模式,改变了传统制度变革的封闭性特征,在不触动根本制度的情况下,通过自下而上的努力,打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鸿沟,为公共政策的制度循环输入新的元素和活力。这种变法模式,也改变了传统制度变革的单向性,通过精英推动和公众参与,能够将民意转化为具体的制度需求,有效矫正公共政策的失范,促使公共政策进入有机循环的状态。这种变法模式,也改变了传统制度变革的单方性,其依赖于社会各方的深度合作:即社会的广泛关注、精英的大力推动、政府的有效回应和公众的有序参与,这种合作需要参与各方摒弃成见、真诚沟通、理性协商,这有助于公共理性的培育和公共精神的培养。

  拆迁变法可以成为一次很好的公共实验。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个案,有媒体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有专家学者的大力推动,有政府的及时有效回应,也有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普遍共识。现在缺的只是“临门一脚”——制度变革的决断。如果政府能够重视民意,认真对待社会和公众的普遍性的制度需求,并付诸制度改进的行动,那么,此次拆迁变法将会成为变迁时代通过自下而上的公共参与而引发制度变革的绝佳例证。它将成为政府积极回应社会希求,引导社会变革,培育公共理性的典型范例;亦将成为公众、专家与政府深度合作,共同推动制度有序变革的经典事例。

  有理由期待,任何阻力都不能违背社会公众普遍的制度需求,任何阻力都不能成为制度改进和优化的借口,任何阻力都不 应当成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考量因素。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普遍存在的制度性需求,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推动,有公众的有效参与,也有政府面对社会共识的积极行动,拆迁变法应可成为我们时代变迁中培育公共理性、促进制度优化的一个契机。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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