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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民法精神,破解征地与拆迁迷局(2)

时间:2012-03-06 11:50来源: 作者: 点击:
法学者疾呼——贯彻民法精神,破解征地与拆迁迷局 近年来,各地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乱象丛生,甚至演变成带有暴力和血腥色彩的社会问题,对此,宪法学、行政法学者给予了高度关注。而有些意外的是,在10月8日
法学者疾呼——贯彻民法精神,破解征地与拆迁迷局 近年来,各地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乱象丛生,甚至演变成带有暴力和血腥色彩的社会问题,对此,宪法学、行政法学者给予了高度关注。而有些意外的是,在10月8日、9日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征



  虽然经营土地由地方政府主导和发动,但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并不参与征地和拆迁的法律关系,征地是农民和用地人的法律关系;而拆迁是拆迁人(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被拆迁人(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相互承担权利义务。政府在他们之间处于“居中协调”的地位。“这一立法规则使得本来在经营土地中获得巨大利益的地方政府,一下子处于超然纯净的道德高地。”孙宪忠说。“只有政府才有权力代表公共利益,消灭被拆迁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拆迁人’哪里有权力消灭被拆迁人的合法地权和房屋权利?开发商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的,而不是从被拆迁人那里获得的。因此,政府才是真正的拆迁法律关系当事人,政府将小业主的地权征收到手里,然后将它出让给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而法律拟制的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却并不存在现实法律关系。”

  孙宪忠表示,目前的政策和法律只让政府享有取得土地出让金的权利,而不让其承担相关义务,这是违背法律原理的。地方政府受不到法律责任的内在约束,其过分的征地与拆迁的热情无法得到遏制。所以,必须尊重法律关系规则的分析,让那些从事甚至主导征地和拆迁的地方政府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包括补偿义务、社会保障义务,让他们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直接面对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那些权利被侵犯的民众。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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