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热以及旧城改造步骤的再快,大量的房屋被拆迁。其中基于多种原因,凡被拆迁户与开发商(或政府设立的指挥部)就补偿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规定,均需通过拆迁裁决机构裁决,对裁决不服的,
第一种情形:对于裁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了救济途径与方式(即诉讼权利)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种情形:对于裁决书未送达的,但当事人知道裁决事实及内容的(指裁决书正文内容);或裁决书虽送达,但裁决书上未载明或未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和方式的,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三种情形:而对于裁决的事实根据不知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裁决书是否已送达的举证责任在于被诉行政机关,所以法院在审查立案时不应要求原告方出具送达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订颁布,意味着我国又向法治社会迈进了一大步。《物权法》的突出意义即在于对公民合法物权的保护,而房地产无疑是物权的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之下,我们律师同仁代表被拆迁户办理相关拆迁裁决案件,既是在为个案维权,同时也是在以自己的行动促进司法的规范化、促进法治社会的早日实现。而笔者的上述一点浅见,或可供各位同仁、专家略作参考。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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