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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需要注意的几点。

时间:2012-03-07 13:54来源: 作者: 点击: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是实施阳光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但杜绝了因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引发的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最大限度地显化了房地产地价值,深得民心、尽得民意。目前,房地产拍卖热火朝天,社会各界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是实施阳光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但杜绝了因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引发的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最大限度地显化了房地产地价值,深得民心、尽得民意。目前,房地产拍卖热火朝天,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房地产拍卖,有关房地产拍卖方面的咨询也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是实施“阳光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但杜绝了因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引发的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最大限度地显化了房地产地价值,深得民心、尽得民意。目前,房地产拍卖热火朝天,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房地产拍卖,有关房地产拍卖方面的咨询也越来越多,同时,房地产拍卖引出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有关房地产拍卖的热点问题也不得不引发一些思考。

  拍卖属不属《拍卖法》调整范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土地市场越来越活跃,土地使用权交易日益频繁,房地产拍卖发展迅速。然而,在房地产拍卖的实际操作中,有些拍卖企业及相关人员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等同于《拍卖法》所调整的拍卖行为。事实上,土地使用权拍卖是不属于《拍卖法》的调整范围。虽然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理所当然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但是由于土地是一种有限的、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许多属性。因而,它必须受制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土地使用权拍卖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

  《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对此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1996年7月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拍卖法》调整范围,应由《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土地使用权拍卖,非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或根据需要由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认证的具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拍卖行为应属无效。

  房地产拍卖中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能否事先不经依法报批直接拍卖?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目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仍大量存在。因此,在进行房地产拍卖的过程中遇到相关实际问题很难把握,特别是划拨地能否事先不经依法报批而直接拍卖?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拍卖法》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拍卖法》还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我国,土地使用者所拥有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最终的处分权能,因此,房地产拍卖中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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