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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子欲'扫父出门'卖父亲赠与的房产未果

时间:2012-03-07 13:57来源: 作者: 点击:
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女儿,并约定父亲享有居住权。岂料过户才半年,女儿却将房子卖给母亲的一名同事,被逼腾房的青山男子王伟将女儿和购房者告上法庭。历经两年诉讼,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女儿,并约定父亲享有居住权。岂料过户才半年,女儿却将房子卖给母亲的一名同事,被逼腾房的青山男子王伟将女儿和购房者告上法庭。历经两年诉讼,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父母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女儿,并约定父亲享有居住权。岂料才半年,女儿却将房子卖给母亲的一名同事,被逼腾房的青山男子王伟将女儿和购房者告上法庭。历经两年诉讼,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该份无效。
  2006年,50岁的王伟同妻子吴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他们婚内居住的位于青山区新沟桥街一处房产归女儿王婷所有。第二年,经青山区法院调解确认:上述房屋归王婷所有;王伟协助办理过户;王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直到自愿搬出为止。
  2008年初,一名叫周强的男子声称自己是房主,逼王伟。王伟发现,当年1月28日,女儿与前妻将诉争房屋卖给周强。王伟认为,母女二人的行为,侵害了他合法享有的居住权。同时,王伟还发现周强和吴兰是同事,且购房前也未实地查看过房屋,因而认定他们是恶意串通买卖房屋。
  王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索讨自己的居住权。
  周强辩称,他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诉争房屋的行为,合理合法。王伟将他所购买的房屋占为己有,导致他在外租房居住,故请求法院驳回王伟起诉,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王婷与周强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婷、周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而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青山法院法官审理认为,王婷、吴兰明知王伟享有诉争房屋的居住权,王婷受赠房屋附有允许王伟长期居住的义务,在未征得父亲同意下,将房屋卖给周强,这一买卖行为不仅侵害了王伟的居住权,而且违反了赠与合同中的附属条款。
  周强与参与卖房的吴兰原是同事,其购房时不问是否存在其他权属争议,不实地查屋,一日之内就完成价值巨大的买卖活动签约、付款、办证等程序,有违常情,存在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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