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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出典、承典俗称房屋典当,实质上,典和当是有着很大区别的。 当属于质权,和抵押权同属担保物权。而典属于用益物权。《担保法》颁布实施前,我国长期实行广义的抵押权,把质权也归入抵押权。但自从《担保法》颁布实施后,质权已明确为动产质押,不易再与房屋典当
如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不回赎,经过一定的时间,法院有可能将房屋判归承典人所有。此时则可能出现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我国法律法规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是从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对于房屋所有权和房产抵押的规定来看,设定房屋典权时应包括土地使用权。 3、是否要规定典期的最长期限。 通常,房屋典期一般为数年,一般说来毋须对典期进行限制。旧中国民法曾对典期进行限制,即典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目的是防止有人以典当为名掩盖房屋买卖行为。现在,除了同样的原因外,还涉及到土地使用权问题,即至少应当规定典期不得超出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的年限。 4、典权可否用来担保。 典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会将典权用作担保。典权作为一种权利,包括了约定期限内使用房屋的权利及期限届满时索还典金的权利。如不准用于担保,显然有损典权人的利益;如允许,典权只是一种权利而非房屋,按担保法规定,典权抵押应属于权利质押。而且,并不是所有权利都可以质押,而是应?quot;依法"。这就有两个问题:一是应通过立法明确典权作为可质押的权利;再是在实际工作中解决如何登记或备案的问题。 5、典权的生效日期。 设立典权,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按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抵押权的登记都已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典权的设定,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在此之前的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均未提及,直到建设部颁发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才对典权登记作出了直接的规定。如按新合同法的规定,这一办法的立法层次还应更高一点,且应当明确典权的生效日期。 有些出典人与承典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典期届满后,如出典人不回赎,房屋即归承典人所有,俗称绝卖。由于典价一般均低于房价,附这类条款易于损害出典人的利益。为此,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对典期不满15年的典房合同不准附绝卖条款。 当前,房地产市场空前活跃,流通渠道比较畅通。即便典期届满、出典人无力回赎房屋,出典人也很容易找到买方而以卖房款来归还典金,而不易受绝卖条款的制约。从另一方面来看,附绝卖条款的典房合同典价也较高,并不一定就是违反公平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典权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虽然没有订立绝卖条款但超过典期较长的典权,也是采用类似绝卖的方法来处理。 因而,是否附绝卖条款,还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为好,这也比较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政府可以不予干预。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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