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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2-03-07 16:52来源: 作者: 点击:
原告于某在《北京晚报》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则房产广告,标明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三居室(150 +4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为露台,共136万元,随后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中介公司,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职员一
原告于某在《北京晚报》上看到某中介公司发布的一则房产广告,标明位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三居室(150 +4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为露台,共136万元,随后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中介公司,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职员一再肯定房屋的总面积为(150+40)平方米,于某认为136万

  

  原告于某在《北京晚报》上看到某公司发布的一则房产广告,标明位于区某小区的三居室(150 +40)平方米,其中40平方米为露台,共136万元,随后于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中介公司,在看房的过程中,中介公司职员一再肯定房屋的总面积为(150+40)平方米,于某认为136万购买190平方米的房子比较合适就与中舟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了意向金。随后,于某与房主田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合同合同中没有时露台进行任何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丈量房屋后发现,所谓40平方米并不存在。因此原告以重大误解为由诉王法院.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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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

  法院认为,三方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三者完全一致,即150平方米,其中包含阳台面积22平方米。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实际查看了房屋并查看了房屋所有权证,应谊对所购房屋的面积、结构等情况有清楚的了解。房主因据实出具关于房屋的所有相关材料,且对中介公司所做广告不知情,因此不存在过错。中介公司在接受房主售房委托后,在广告宣传上进行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表述,因此中介公司在订立合同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所涉房屋是二手现房而不是,它客观存在,并且结构明了,并非是带有伪装性的标的物,而且房屋有权威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确认。另外,三方合同中没有露台的描速。因此《三方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原告要求返还购房款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但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损害了委托人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中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费用应退还给原告。

  律师提示

  购房者应当注意:一是对房产宣传广告等不能盲目轻信,一定要自己实地看房,认真核对;二是一定要将房主或中介公司的承诺明确写在合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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