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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房屋中介无效霸王条款(2)

时间:2012-03-07 16:54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霸王条款 “委托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这一霸王条款实际剥夺了买受
第一霸王条款 “委托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本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 这一霸王条款实际剥夺了买受方的中介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居间不成,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能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人工费、电话费。而定金收付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方,所谓的“双倍返还定金”等原则也只适用于房屋买卖双方。中介方用看似公平的条款,对违约方进行处罚,但事实上却侵犯了守约方的权益,将原本全部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拿走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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