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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租赁纠纷(2)

时间:2012-03-05 18:07来源: 作者: 点击:
红红火火的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眼下已占到购买房屋数量总额的五成以上,新上海人、国外来沪人员、年轻的白领和来沪打工者等各阶层成员是租赁市场的主力。但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引起的诉讼纠纷,逐渐成为了法
红红火火的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眼下已占到购买房屋数量总额的五成以上,新上海人、国外来沪人员、年轻的白领和来沪打工者等各阶层成员是租赁市场的主力。但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引起的诉讼纠纷,逐渐成为了法院房屋类受案大幅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2008年全年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哪个更权威

  有独无偶,静安法院同时审结了一起发生在两位女性间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该起案件同样因租赁房屋空气中甲醛是否超标而引起。2008年7月10日,金薇艳(化名)女士与汪韵(化名)小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汪韵将位于本市武定路某号601室房屋出租给金薇艳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7月20日至2009年7月19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租赁保证金为1.6万元。租赁期间,汪韵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金薇艳中途退租,汪韵可没收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损失的,金薇艳还应负责赔偿。

  合同签订当日,金薇艳支付了一个月租金8000元。半个月后,金薇艳又支付了租赁保证金1.6万元。汪韵则按约将房屋交付给金薇艳使用。

  2008年7月30日,金薇艳的丈夫支付空气检测费800元,委托中科理化环境分析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科理化中心),对租赁的房屋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进行检测,结论为甲醛浓度超过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据此,金薇艳随即以该租赁房屋居住环境对全家健康构成威胁为由,向汪韵提出解除合同要求。

  同年8月8日,金薇艳将房门钥匙、门卡及退房通知书交给了汪韵,汪韵出具收据一张。但金薇艳在要求汪韵退还租金、保证金未果情况下,于2008年9月25日起诉到法院称,在委托中科理化中心对租赁房屋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甲醛检测,该中心出具《检测报告》认定在该房屋的4个检测点甲醛均超过了国家标准的2-3倍。如此居住环境,对家庭成员尤其是6岁孩子的健康足以构成威胁。在退还给汪韵钥匙和门卡后,对方却不肯将租金及保证金退回,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退回一个月租金8000元和租赁保证金1.6万元及利息,支付空气检测费800元。

  法庭上,汪韵承认租赁房屋情况如金薇艳所述,自己亦按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租赁合同履行不久,金薇艳就以租赁房屋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认为金薇艳提供的《检测报告》系单方面聘请检测机构所出具,自己并不知情,金薇艳却没有提供该检测机构是否具有空气质量检测的资质,仅凭《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房屋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因金薇艳坚持要退还钥匙,自己只得收下,但自己是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收到诉状副本后,自己已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租赁房屋室内的空气进行检测。

  2008年11月28日,法院至中科理化中心了解金薇艳委托检测情况,答复为:该中心接受对该租赁房屋检测委托后,于2008年7月30日在该房屋内提取了空气样本,听取了金薇艳方所描述环境条件,该中心并未参与采样之前开窗通风以及封闭的整个过程。认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则是国家推荐性标准,该中心因客户要求选用了后者。

  审理中,在汪韵和金薇艳均在现场监督下,经法院委托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该租赁房屋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室内环境污染物(游离甲醛、苯、氨和TVOC)的浓度符合BG/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版)中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要求。

  案件争议的焦点:金薇艳能否以租赁房屋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行使合同解除权?

  金薇艳认为,委托中科理化中心具有空气质量检测资质,虽然检测时未通知汪韵到场,但检测报告属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甲醛超标,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租赁房屋不能达到居住目的,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况且,在获悉租赁房屋况且质量不合格后,曾及时通知了汪韵一方。而汪韵既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质疑,也未及时提出共同检测要求,还接受了退回的钥匙。强调经法院委托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在检测环境及检测时间上与自己委托的中科理化中心检测,所采用的检测标准不同。中科理化中心采用的《室内况且质量标准》在使用条件和检测标准上更为严格,是符合人居健康环境的检测标准。而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做的检测不足以****中科理化中心的检测报告,房屋甲醛超标属构成违约在先,应当如数退回租金和保证金,并承担所有的检测费用。

  而汪韵认为,金薇艳提交的《检测报告》属单方面聘请的检测,检测时自己并不在现场监督,对该检测报告真实性不予认可。而法院委托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做检测时,诉讼双方均在现场监督。该检测是公平公正的,检测结果证明所提供租赁房屋,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适合居住,表示不同意金薇艳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金薇艳在诉前自行委托中科理化中心,对租赁房屋室内的空气进行了检测,而并没有先与汪韵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检测单位中科理化中心具有计量认证资格,能够对室内环境出具评估检测报告,但是从检测单位听取室内空气样本的程序看,汪韵并没有出现在现场监督,而听取空气样本当日,该租赁房屋通风及封闭是否符合检测程序要求亦无法判断。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的检测单位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所进行的检测,结论为租赁房屋室内空气中游离甲醛、苯、氨和TVOC的含量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鉴于,金薇艳与汪韵已在2008年8月8日交接退回了钥匙和门卡,办妥了房屋交接手续,故根据合同约定,属金薇艳中途退租,汪韵可没收租赁房屋的保证金。考虑到金薇艳已实际支付了一个月租金8000元,扣除金薇艳实际占有使用天数(2008年7月20日至8月7日)的租金,剩余的3200元应予返还给金薇艳,遂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解除,由汪韵返还给金薇艳租金3200元,对金薇艳其余之诉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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