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
时间:2012-03-08 17:03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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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成联字[1998]第7号 1998年3月12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生产
内贸成联字[1998]第7号 1998年3月12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第四章 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施设备监理: (一)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建设项目; (三)其它有关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依据国际惯例和国内具体情况,承担设备监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经济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监理及咨询工作的专业水准、技术力量、规章制度和工作业绩; (三)具有相应国家审批的设备咨询及监理资质; (四)具有经国内外培训并取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工程师。 第十三条 设备监理机构职责是: (一)承担设备功能、质量等技术方面的监理责任; (二)承担设备的造价、进度等经济方面的监理责任; (三)承担设备的争议、索赔等法律方面的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设备监理后,要组成有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参加的设备监理工作组并长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法人,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获取应得的权利和利益,设备监理工程师履行具体的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 设备监理业务内容: (一)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包法人签订承包合同; (二)对设备中标单位进行追踪监督,对大型、关键设备制造过程,派人驻厂监督、检查; (三)对招标以外方式采购设备的,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组织设备运输、开箱验收、仓储等项工作; (五)检查设备质量、价格、交货等综合指标,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六)监督设备安装、调试、严格按技术规范和施工计划进行,处理有关设备问题。 (七)项目投产运行一年后进行后评估。 设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对工程实施严格的控制,以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要做到三项控制:投资、质量、进度控制;二项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项协调:组织协调。 监理的组织机构要根据上述任务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采用何种形式,要综合考虑工程规模、特点、难易程度、项目法人的服务要求,以及工程采用的承发包形式等因素来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与各承包法人之间签定的招投标文件、采购或供货合同必须写有详细的技术标准、规范、参数、双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获取的权利和利益,监理法人以此作为设备监理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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