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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3)

时间:2012-03-08 17:03来源: 作者: 点击:
内贸成联字[1998]第7号 1998年3月12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生产
内贸成联字[1998]第7号 1998年3月12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备成套市场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设备系统的优化组合,形成完整的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第十七条 设备监理程序
  (一)项目法人向监理法人办理监理委托手续;
  (二)成立监理工作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总体规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设备监理计划及方案;
  (三)监理法人向项目现场派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照职责进行工作;
  (四)监理工程师签发设备验收合格意见。做为业主支付设备款的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设备监理机构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自身的原因,影响项目工程投资、质量、进度,要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设备监理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视情况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监理资格的处罚;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负责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由于项目法人或承包法人违约,影响项目工程质量或进度,根据合同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监理法人营私舞弊,谋取私利;
  (二)项目法人与承包法人互相串通,搞假招标;
  (三)其它不正当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设备监理收费按照设备成套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内贸易部设备成套管理局、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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