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日益残酷竞争的今天,“低中标,高索赔”已成为建筑商打开市场的金钥匙。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索
在建筑行业日益残酷竞争的今天,“低中标,高索赔”已成为建筑商打开市场的金钥匙。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索赔事件的发生,可能是发包人的行为引起,也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还可能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但一定要有造成损失的后果才能提出索赔。承包人所受到的损失与发包人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工程索赔也是在施工过程中,在发包人拒绝签证的情况下,建筑商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请求的一种权利。 一、工程索赔的情形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进场条件,造成承包人的施工队伍不能进场,准备进场的施工机械不能到位,应提前进场的材料运不进,其他的开工准备工作不能按期进行,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方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部分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3、工程设计变更 。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必然严重影响工程进度,若发包人长时间拖欠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将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为此,工程结算办法规定:(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约定的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6、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发包人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的纠正。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工程问题,向发包方寻求解决办法,或者向发包人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发包人不及时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施工部位或项目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或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要求承包人改变施工方法或者停止使用某种材料,但最后证明这是发包人的过错。 7、在施工中发现不可预见因素。 一是在施工中发现了不可预见障碍,承包人在开工前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二是其他第三方原因,是指与工程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8、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及法规的变化。 是指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国家政策及法规,我国每年都有关于对建筑工程造价的调整文件出台,如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 9、发包人提出中止或者解除施工合同。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二、工程索赔的依据1、 工地(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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