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十大不规范案例及对策 案例一:先斩后奏 某化学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想在某地区内建造一新厂房,于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了赶工期,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该公司对新厂房的建设进行了招标。公司请了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有6家单位看
案例四:隐性公告 某招标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因某种原因,该项目的招标人希望A单位中标。但如果通过正常途径进行招标,招标人无法掌控招标的结果,于是招标人利用了公告发布这一环节:招标人将招标公告只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结果只有少数几家单位来投标,除了A单位,其他两家投标单位的实力比较弱。在评标的时候,评委推荐A单位中标,招标人如愿以偿地让自己事先内定的A单位中标。 标准对策: 基于招标活动应有的公开性,标准评价内容的第一项规定即为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评价,即审查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公开要求,能否为招标活动的充分竞争提供基本的信息公开基础。如果招标公告的公开方式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其评定等级将被直接限定在不可信级别。 案例五:借鸡生蛋 林某自己有一个建筑企业,人员、设备、施工技术等方面实力均比较欠缺。沈某是一个大型建筑企业的老总,该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很高。林某和沈某是高中同学,关系甚密。一次,某单位为修建办公大楼招标,公告中公布的该工程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公司业绩等要求,林某的公司均不能满足。于是林某找到沈某,请沈某的公司前去投标,中标后由林某的公司实施该工程,由林某的公司付给沈某的公司一笔“感谢费”。结果沈某的公司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但实际是林某的公司在修建该工程。最终因林某公司的承建能力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法,工期延误。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反映了目前招标与合同履行断裂的现状,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标准要求在招标中对于合同条款进行完备而周全的规定,严格约束合同变更行为,保证履行的合同是招标招出来的合同! 案例六:排斥投标 某企业为扩建厂房进行招标,但其只想让几个关系好的施工单位来参加投标,于是该企业在资格预审时对所有报名的单位进行评分。由于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方式不公开,又是采用打分的方式进行,个人操作的空间很大,最后该企业只让跟自己关系好的几个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 标准对策: 量身定做招标规则在资格审查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针对这一问题,标准规定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具有针对性,即针对招标项目实施的需求而制定;应当具有必要性,即这些资格条件应当是实施招标和必须具备的条件。对于招标人基于招标项目需要而对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招标资格进行限制的,因其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质,可能会故意或过失的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条款,所以招标人必须公布理由。 案例七:请人陪标 某房地产公司对某房建工程进行招标。招标公告发布之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私下交易,最后房地产公司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为了减小竞争,由房地产公司出面邀请了几家私交比较好的施工单位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几家参与投标的单位,暗示这几家施工单位投标书制作的马虎一些。后来在投标的时候,被邀请的几家单位和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是由于邀请的几家单位的投标人未经认真制作,报价都比较高,最后评委推荐某建筑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某建筑公司如愿承包了此项工程 标准对策: 这个案例是俗称的“围标”,其操作之所以能够成功,归根结底是竞争参与人均是来围标的,如果说这个案例中看到招标公告后来参与竞争的不限于围标的这几家单位,那么结果也就不是这些围标人员所能操控的,所以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是将这一问题作了如下理解:招标公告公开方式是否足以在一个较大范围内产生竞争;其公开的信息是否充分体现了项目的竞争的价值以引起充分竞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里,有价值的招标项目进入交易市场后,参与竞争人实质上是处于不可确定的状态,而这种不可确定的状态恰恰是围标的天敌。 案例八:张冠李戴 据建筑公司知情人士透露:某市进行市政道路招标,其公司参与了投标。其公司在该市从事过此种工程,并且与该市合作得非常愉快。故此工程,该市仍然希望该公司中标。但是评标的结果,其公司名列第三名。由于业主的评标办法没有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于是业主更改评标办法后,又重新将评标的评委组织起来,再次进行评议,最终使得其公司中标。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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