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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带资、垫资施工法律问题及实务处理(3)

时间:2012-03-08 17:05来源: 作者: 点击:
建设工程带资、垫资施工法律问题及实务处理 前言: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的颁布、原有建
建设工程带资、垫资施工法律问题及实务处理 前言: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的颁布、原有建筑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


    9、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该权利时,承包商应创造充分条件。以GF-1999-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10、在承包合同中应约定适用一些对承包人有利的部颁规章。如:计价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如果产生纠纷,人民法院会按照双方约定的规章裁决案件。像2001年12月1日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对工程结算的时间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承包人十分有利。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报告时(注意:承包人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应当有发包人指派的具有该项权利的工程师签收凭据),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间如果不答复,视为其默认。 
    11、加强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也是施工企业必须做到的基本条件。如何在管理中提高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笔者将在其它文章中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12、诉讼中应当依法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好财产保全措施。最好委托既了解施工、管理又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代理案件,防止在证据收集、程序处理等方面不精通而造成实体权利受到损失。 
    13、以工程项目部为基层经营组织,聘请建筑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介入项目部的日常经营工作。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签证、索赔等函件制作、双方往来的各种文书起草等,由专业律师执笔,并在其指导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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