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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相邻关系(2)

时间:2012-03-07 13:06来源: 作者: 点击:
相邻关系作为我们日常生活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只有《民法通则》第83条及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当这仅有的一个法律条文及几项零星的
相邻关系作为我们日常生活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只有《民法通则》第83条及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当这仅有的一个法律条文及几项零星的司法解释,面对类型各异的相邻关系纠纷时,其薄弱的

  2、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物权法》虽然相对《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规定有了很大完善和进步,但囿于法律规范本身的不完整性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缺乏,现行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调整还仅限于比较笼统的层面上,缺乏对相邻关系及其纠纷的具体理解和操作,这个问题当然要有待于司法实践来充实和补白,也有赖于法官通过法律原则和个人理解来自由裁量。

  3、判决执行难。任何关于相邻纠纷的判决,除涉及赔偿部分外,对其他裁判结果,法院的执行往往一筹莫展。由于相邻纠纷对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有重大影响,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及其他机关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再者,《信访条例》的出台,这使法院的案件审理面临着一定的社会压力。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相邻纠纷一般不会采取过激的执行措施,以免引起涉诉上访和矛盾的激化,这使一些判决只能成为“束之高阁”的“经典之书”。

  五、关于处理和完善相邻关系的几点看法

  如何处理相邻纠纷,《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条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国家和社会制度方面

    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力度,逐步完善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符合法律、法规为前提,结合民间善良风俗,建立积极的相邻纠纷预防机制。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采取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发生。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逐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各级政府部门和舆论机构要大力宣传破除封建传统观念,“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弘扬中华民族礼让谦虚的高尚品德。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法制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将广大基层和农村地区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地区,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自觉屏弃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旧民俗和历史传统,不滥用诉权,依法行使相邻权利,尊重和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纠纷处理相关部门可以将合法、有益的的民间风俗习惯与法律法规有机的结合起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2、发挥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作用。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懂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中的民调组织,与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最了解乡土人情,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有很多的实践经验。正因为此,民调组织提出的调解方案往往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村民的矛盾在民调组织解决不了时会找政府解决问题,代表政府出面解决问题的是司法助理,因此,选用司法助理,一定要选用德才兼备,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于民调工作的人担任,才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规范行政行为,重视事前救济。规划、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在规划审批有关项目时,应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以尽量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因为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非常昂贵。当今不少国家都比较注重采取事前救济的方法,防患于未然。规范行政行为,实行事前救济,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法院方面

  1、完善相邻纠纷调解制度、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由于相邻纠纷往往涉及到邻里关系、亲戚关系等比较密切的社会关系,出现这类纠纷双方当事人和附近群众往往比较敏感,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导致事态升级甚至恶性或极端事件的发生,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上必须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特别是庭前调解,坚持“以和为贵”,尽量把相邻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调解方式上,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例如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在当地群众比较有威信的人参与到纠纷调解当中来;有的还可以选择在比较温馨、温和的环境下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历史和当地风俗习惯等非法律因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手段,这样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容易理解法院的调解工作。有些相邻纠纷伴随着其他类型纠纷,或者是其他纠纷引起的,这就需要法官从纠纷的源头上着手,协助解决其他纠纷,从而解决相邻纠纷,促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2、融情理于法律,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寻求“衡平”支点,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邻纠纷在众多社会矛盾中属于比较敏感的问题,如果处理结果得不到一方的满意或理解,很可能产生执行难等问题,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和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不利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因此,法官在审理相邻纠纷过程中,应当在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法官要主动到相邻纠纷现场,听取地方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居民小区或部门以及周围邻居的处理意见,为判决的实际执行奠定基础。

  法律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常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6]因此,法官在处理相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适用“利益衡量”的方法来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使判决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只有这样,裁判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所谓的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之后,不急于去翻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此判断称为实质判断。在实质判断的基础上再寻找法律上的依据。

  3、加强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运用司法建议,引导依法行政。相邻关系大多数涉及到不动产,在审理该类纠纷时往往涉及到当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了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同时也为了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法官应与村委会、镇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取得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沟通,让相关部门的人员进一步了解法律的规定,提高规划审批的合法性。案结后,对在审判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审批上的问题,要及时向其通报,也可发司法建议,督促其加强和完善管理,消弥引发相邻纠纷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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