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关系是日常生活中普通存在的民事关系,如不正确处理,必将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引发冲突和伤害,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但《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相邻权规定又过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2)违法建筑相邻权的处理。 违法建筑是指建筑物所有人没有土地使用许可和建筑规划许可审批手续而进行的建筑。对于违法建筑,法院受理后应中止诉讼,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违法建筑”的司法建议,待行政机关处理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对于只是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可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如按期补办的,实体处理可参照逾界建筑相邻权的处理。如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补办的,如属原告则裁定驳回起诉,如属被告则按违法建筑处理。 3、相邻权诉讼时效问题。 《民法通则》对相邻权的诉讼时效仅在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相邻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在审判实务中对相邻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关系是一种与一定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相邻权是一种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笔者认为,相邻权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应区别不同请求权而定。从相邻权行使与秩序、效率、公平、安全价值关系加以考量,对于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而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为侵害事实总是处于持续状态,危险的存在是一种状态,该危险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对相邻权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法律对安全价值的追求明显大于对秩序、效率、公平三项价值的要求,如果适用时效规定,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难以彰显法律对人文的关怀。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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