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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2)

时间:2012-03-07 13:04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 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
一、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 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

  3.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性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其权属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只有区分所有权人能够证明其权属归自己单独所有,或者开发商能够证明自己享有所有权的除外。因此,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停车位应当与建筑物的其他共用部分诸如楼道、阶梯、门廊、绿地一样,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为互有权的标的。停车位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部分,构成建筑物的共用部分,防止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对于开发商单独开发并对停车位享有所有权的,应从维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统一性和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统一性出发,予以限制,不准许在没有建设共有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的情况下,自行独立开发停车位。

  4.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应当分为公共停车位和专用停车位,专用停车位归属于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公共停车位归属于区分所有人临时使用和来客使用。专用停车位使用权的取得,法律应当规定,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分配也可以是认购,还可以采用其他办法确定。确定的停车位专有使用权,不依附于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的附属部分,在转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时候,不是必然随之转移,而需要专门约定。至于停车位的管理问题,应当通过区分所有人会议制定公约或者规则。

  5.将停车位确认为区分所有权人所单独所有的,该区分所有权人对其享有专有权。该专有权就是所有权,与其所专有的建筑单元的所有权是一个性质的权利。由于建筑单元与停车位一般具有物理上的非连贯性,因此,停车位并非一定随建筑单元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即建筑单元所有权的移转可以离开停车位所有权的移转而单独进行。单独约定停车位权属转移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为有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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