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MBO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曾经风靡一时,在国外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MBO近些年才开始试行并逐步兴起。由于MBO在明确产权、强化激励等方面可以对企业管理、尤其是对管理者产生积极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准备着手实施MBO。 MBO在西方发起的动因主要
5.职工持股会是目前的一种过渡性的收购主体 管理者通过职工持股会收购企业,是现阶段管理者收购中的一种过渡形式。通过职工持股会的设立,改造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使企业逐步完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是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行业部门的试点政策。职工持股会设立、运作的方式至今尚未形成法律性规定。但国家工商总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6.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管理者收购 股份合作制虽不能认为是管理者收购的形式之一,但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形式,管理者可以实现成为企业股东并管理经营企业。股份合作制这一企业形式,反映了企业制度中资合与人合的双重特点,作为一种企业形式,目前尚未被我国公司立法和企业立法所确认,还仅仅表现在政策试点阶段。作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各地的政策都规定必须经当地政府的体改委或相应主管机构的批准,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六、实施MBO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MBO还是比较新颖的方式,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还没有出台,因此大多企业在考虑MBO方式时,还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MBO的诸多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大致来说有: 1.政策风险 由于中国的MBO更多地担负着解决企业产权改革的使命,因此比较敏感,尤其是目前在中国的证券市场,绝大多数企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的变更需要经过财政部的审批,而且经常要面对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这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因此无形当中给企业MBO的操作带来了难度,目前已经尝试的宇通客车等案例大都因为审批问题而处于等待状态。因为政策审批的原因,使得中国的MBO更多只是暗流涌动,已经尝试操作MBO的企业也大都低调。 2.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于MBO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更多的是涉及国有及集体资产转让的规定,包括:《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因此,将来法律对MBO做出规定,会给MBO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更重要的事,法律的不健全使得MBO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存在障碍。目前的管理层收购通常是由管理层注册成立一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股份,这个新的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需要银行的贷款。这种壳公司也应当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要求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从目前已发生的几个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的案例来看,就存在有些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的现象。另外,当前中国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中有不少采用了职工持股会的做法,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投资活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