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MBO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曾经风靡一时,在国外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MBO近些年才开始试行并逐步兴起。由于MBO在明确产权、强化激励等方面可以对企业管理、尤其是对管理者产生积极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准备着手实施MBO。 MBO在西方发起的动因主要
5.MBO客体是否有较好财务状况和充盈现金流 MBO客体企业应该具有比较强的且稳定的现金流产生能力,同时企业债务比较低。管理层收购资金清偿最终大部分来源于 MBO客体,如公司分红、奖励基金、关联交易等,所以MBO客体是否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充盈的现金流是管理层考察MBO客体时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如果 MBO客体具有比较大的成本下降、提高经营利润的潜力空间和能力也不是很大,那么对MBO实施成功就更有帮助。 另外,对MBO客体进行分析时还要考虑企业发展背景因素,这与企业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的心理能否平衡有关。 五、MBO的收购主体要求 所谓MBO,进行收购的主体自然是管理者,但对于什么样的管理者才有资格进行MBO收购,这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管理者收购中收购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收购行为有效性的关键,任何管理者在进行MBO之前都必须首先考虑自身是否符合MBO收购主体的资格要求。在我国,管理者收购中的收购者必须是原企业的从业人员,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收购的管理者不是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进行商业营利活动的自然人。对于 MBO主体资格要求具体有以下几点: 1.收购主体必须是原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管理者收购中,鉴于目前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上的困难,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一些优惠性的措施。同时管理者收购会涉及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如果不是原企业管理人员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和获取相应秘密。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营利人员不能作为收购的主体 按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军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等特殊人员禁止从事商业营利活动。如果这些特殊身份人员,在特殊身份没有辞去之前,利用管理者收购的方式收购了企业,则这种收购是无效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参加收购的人员 根据我国《》和《国家工商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在原企业被吊销的法定代表人,自吊销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因管理不善,企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劳教人员在期满和解除劳教三年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人员,都不能作为MBO的主体。 4.隐名收购不受法律保护 管理者收购过程中,可能因一些客观原因,管理者不愿公开自己的收购者身份,而利用自己的同事或亲朋好友的名义实施收购,而管理者又通过委托协议等形式与同事或亲朋好友约定收购的资金由管理者提供,收购完成后,管理者成为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者。这种隐名收购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不予保护。一方面企业收购完成后,收购者须经工商变更手续后才真正成为企业的投资者,未经工商登记记载为投资者的人(自然人、法人)不能以企业投资者的身份对企业的投资主张权利。另一方面,管理者委托他人进行企业收购,属于委托投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能从事委托投资业务的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托投资公司,自然人无权进行委托投资。因此,管理者和他人就收购企业而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因此,在隐名收购的情况下,如名义收购者和实际收购者发生法律纠纷,法律将保护名义收购者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